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金融支持中国 (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部门:金州新区中支发布时间:2017-11-13 13:00:43浏览次数:22472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战略部署,根据《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为加快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结合工作职责,提出以下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东北振兴。紧密围绕国家振兴东北战略,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立足辽宁区位特征和经济特色,推进金融体制机制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拓展金融服务功能,支持金融及相关新兴业态采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和创新工具,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引领东北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基本原则,参照现有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政策,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辽宁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立足“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深化国际金融交流合作,探索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坚持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逐步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试验田”作用,在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先试,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探索新路径、积累新经验。

(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和处置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四)稳中求进推动实施。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前提,稳步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金融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成熟一项、推进一项。有序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进一步提高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金融组织、各类境外机构参与融入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提高自贸试验区金融国际化、现代化水平。坚持动态跟踪,针对自贸区发展实际,及时充实完善现有政策,研究推出新政策,积极满足市场主体的合理需求。

二、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五)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调回使用。

(六)优化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管理,建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双向额度管理机制。

(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用于集团内设立在自贸试验区的子公司和集团内成员企业借款使用。

(八)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九)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十)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租赁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十一)研究探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二)推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合作,办理经常项下和部分经批准的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十三)促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银行可自主把握是否审核单证及审核何种单证。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

(十四)优化外汇账户管理。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结算账户。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业务。

(十五)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机构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的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

(十六)支持银行机构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十七)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和大型设备境内外维修业务的外汇管理模式。

(十八)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十九)鼓励由外国企业或个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支持外币股权投资资金按有关规定在境内结汇使用。

(二十)探索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完善与跨境资产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外汇管理模式。

(二十一)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上市。支持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参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IPO,促进区内企业上市融资、发展。

四、加大金融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力度

(二十二)促进先进制造业基金发展。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本外币投资以先进制造业为主要投向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支持各类基金采用多元化方式,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的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加强与各类境外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及国际金融组织的投资合作,支持合作设立相关投资机构和投资基金,构建支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的投融资生态集合圈。

(二十三)支持先进制造业融资租赁发展。支持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租赁公司和专营租赁公司的子公司,重点开展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轨道交通车辆、农用机械、高端医疗设备、大型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建立先进制造业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推动开展先进制造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二十四)扩大先进制造业企业融资。充分发挥宏观审慎评估(MPA)、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先进制造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设立自贸试验区债券信用增进公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先进制造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十五)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工业化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投贷联动,开展供应链金融、各类权益质押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与保险机构、支付机构开展合作,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支持通过资产重组、并购、债转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投资结构,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加强金融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

(二十六)加快金融开放发展。加强与日、韩、俄、蒙等周边国家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合作。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各类外资及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金融为主业的非金融企业、服务金融业开放发展的各类中介机构,推动会计、法律、仲裁、评级、投行等现代金融资讯业务发展,完善以促进金融开放发展为核心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相关国家币种账户,支持境内银行与相关国家银行之间开立同业往来账户办理多种形式结算业务。允许具备条件的银行机构开展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增强服务东北亚发展的区域外汇交易中心功能。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港口发展航运金融,开展航运融资和航运保险等业务。

(二十七)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提升国际化水平。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加快国际农产品和矿产品交易中心建设,启动铁矿石等期货国际业务板块,允许境外投资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持营口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国际化发展,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相关品种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模式。

(二十八)加强与对口地区金融合作。支持北京、上海、江苏、厦门等对口省市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产品开发和项目合作。支持自贸试验区与对口地区探索建立业务交流、人才培训、业务合作机制,利用先进地区经验,推动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九)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主体办理跨境经常项下结算业务、政策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经批准的自贸试验区资本项目可兑换先行先试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三十)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集成电路卡应用环境,加大销售终端(POS)、自动柜员机(ATM)等机具的非接触受理改造力度。大力拓展金融集成电路卡和移动金融在自贸试验区生活服务、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通过提升现代金融服务水平改善民生。

(三十一)推动自贸试验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共享、信用评价和融资推荐机制。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社会征信机构的作用,推动征信产品在金融、经济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探索依托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支持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应收账款等动产融资业务。

(三十二)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加强各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与服务协调,合力推进金融生态环境优化。健全金融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制化金融营商环境建设。

七、加强监测与管理

(三十三)加强组织协调。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沟通,完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信息共享,提升风险联合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探索建立适应金融改革创新举措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三十四)加强风险防控与管理。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做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防止跨境资金大进大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金融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虚构交易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应遵循“展业三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健全和落实单证留存制度,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三十五)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理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义务,******监测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按规定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十六)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要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负起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区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行业组织和司法部门相互协作,探索构建和解、专业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创新产品相关知识普及,重视风险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

2017年8月21日


版权所有:大连环洲际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辽ICP备180173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