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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高新区首批赋权的决定(第152号令)

日期: 2018-04-11 0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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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高新区首批赋权的决定》业经2018年3月21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

2018年3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高新区首批赋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激发高新区创新发展动力,加快推进"两先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向高新区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

根据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努力把高新区建设成为东北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开放创新先导区的要求,******限度将有利于提高新区行政效能、符合其发展定位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行使,充分发挥高新区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优势。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赋予高新区的管理权限主要采用委托下放的方式实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执行,确保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有法可依,赋权方式合法规范。

(二)应放尽放。以有利于激发高新区体制机制活力、切实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为导向,应放尽放,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真正将权力赋予高新区。

(三)权责一致。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高新区在行使市政府赋予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权责一致。

三、赋权范围

将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的73项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赋予高新区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具体赋权事项目录详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向高新区赋权的要求,加强指导监督和业务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和接受委托条件完备情况,组织开展与高新区签订行政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实施期限、责任分配、配套资金安排、事中事后监管分工等,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于只有初审权或省级部门不认可高新区报件的职权事项,建议赋权部门以授予审批专用章等形式实现赋权。保证赋权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避重就轻,变相行使或违规收回。

(二)高新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尽快落实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要加快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追究的监督考核机制;要履行好赋权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事务,负担因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赔偿和配套资金等。

(三)市政府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赋权事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赋予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社会管理权限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增强高新区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府本着依法、******、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原则研究决定。

附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决定首批赋予高新区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共计73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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