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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建设项目规划土地联合监管和竣工审查实施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配合“承诺制”、“建筑师负责制”等方案的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适用范围

大连保税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以及竣工核实阶段均适用此方案,非我委规划土地部门下发的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二、工作原则

适用本方案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开展规划和土地方面的事中监管工作,实施原则为“联合巡查、备案协调、监督完善”。项目在竣工阶段开展规划、土地和房产三个方面的竣工核实工作,实施原则为“一次报件、联合验收、统一审查”。

三、实施措施

(一)事中监管阶段

1.联合巡查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规划土地部门负责不定期巡查施工现场。规划土地局与建设单位商定巡查时间,依据项目取得的规划条件、土地合同以及相关法规,巡查在建工程是否合规。原则上项目施工期间的巡查不少于两次。

2.备案协调

每次巡查按照统一格式做好集中备案工作,并填写“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事中联合巡查备案表”,掌握项目进展,协调建设过程中规划土地方面的问题。

3.监督完善

巡查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规或未按规划条件和土地合同等约定执行的问题,上报执法局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原行政许可,项目按原法定程序重新办理相应手续。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土地闲置,按相关法规处理。

(二)竣工核实阶段

1.一次报件

项目在竣工核实阶段可将规划、土地和房产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次性申报,规划土地局统一受理验收核实资料,内部分送至各个责任部门。

各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各部门根据内部工作流程,先行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

2.联合验收

对申报材料合格、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规划土地局与建设单位商定验收时间,并协调各责任部门,统一安排人员实施现场踏查。

3.统一审查

对现场验收情况符合要求的项目,各责任部门统一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办结并核发“竣工核实联合技术审查意见”。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1.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时必须及时通知规划土地局组织现场踏勘。

2.事中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现场工作,由规划土地局指定专人负责,每次现场工作至少两人。

3.“竣工核实联合技术审查意见”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和“房产测绘报告”的技术审查结果,可替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和“房产测绘报告”在其他部门先行办理后续手续。其他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据相关法规如需要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和“房产测绘报告”,规划土地局负责提供。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事中联合巡查备案表

2.项目竣工核实联合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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