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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代替 质量保证金缴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创新工作方式,推动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大连市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工程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保税区范围内社会投资房建及市政工程项目,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关于竣工验收的要求。

二、 办事流程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决算;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请确定全部或部分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缴存;(申请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以保证担保方式全部或部分代替质量保证金缴存,施工单位放弃本应由质量保证金缴存所产生的收益;对于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缴存部分所对应的工程款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另行协商解决,与本担保无关;改变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并不改变项目参建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3.质监站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其它条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质监站为其出具应缴质量保证金额的缴款通知;

4.审核通过的项目与银行(或合格的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由银行(或合格的担保公司)按照经审核的申请及质监站出具的缴款通知与质监站签订担保保证合同并出具保函;

5.建设单位向质监站提交经审核的申请书及银行(或合格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经审核合格后,可视同已完成质量保证金缴存,可以办理竣工验收。质监站收存的申请书及保函存入项目的竣工备案档案中。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本方案中提到的银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经营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本方案中提到的合格的担保公司是指按照《大连市工程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在大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

3.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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